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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十)
作者: 来源: 日期:2024-06-25 9:51:33 浏览量:

学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二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读


本条为纪法街接条款,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一是党员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的“不起诉决定”,主要是指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不是无罪或者是一般违法行为,只是因为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如果被不起诉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二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免予刑事处罚”,主要是指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而判决免除刑罚的情况,比如,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被胁迫参加犯罪,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等。免予刑事处罚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需要作出有罪判决,在有罪判决的基础上,免予刑事处罚。

三是因犯罪被单处罚金刑的情况。罚金刑是刑法规定的三种附加刑(另外两种是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中的一种,一般是指人民法院为惩治犯罪人员所采取的要求犯罪人员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对自然人犯罪单处罚金刑,而不同时判处主刑,说明其罪行较轻,通过一定的经济惩罚可以达到教育和惩戒的作用。因此,与被判处主刑的犯罪党员在党纪处理时应有所区分。

党员有上述情形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在党纪上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解读


本条是关于党员犯罪的党纪处分规定。

党章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和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据此,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一是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二是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是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第二款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体现了从严要求。同时,考虑到有的党员一贯表现良好,因缺乏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造成过失犯罪,情节较轻,并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等特殊情况,第二款同时规定,对于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这里的“再上一级党组织”,是指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规定的党组织的上一级党组织。如未获批准的仍应当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来源:内蒙古掌上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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