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法律资讯
党纪学习教育丨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十一)
作者: 来源: 日期:2024-06-26 10:42:59 浏览量:

学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二十一)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

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解读

本条是关于党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后,应如何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

本条分为四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如何处理的内容。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案件,已经对侦查过程中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并通过法律程序予以确认,党组织无需再对这些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因此,本款规定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根据有关规定,为落实纪法贯通要求,本款规定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员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款规定的是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这里的“行政处罚”,是指党员受到行政执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根据有关规定,党组织应当对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核实后,才能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为本次修订条例新增规定,体现了落实“执纪执法贯通”的要求,完善纪法衔接条款,促进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第三款规定的是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本款同样强调党组织必须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相应核实。这里的“其他处分”是指除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以及任免机关、单位依法作出的处分外,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所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的纪律惩戒。

第四款规定的是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党组织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既要尊重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等,也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发现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等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等问题的,应当依程序及时提请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按程序予以纠正。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最终作出的处理决定,对原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解读

本条是关于预备党员违纪处理的规定。

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一样,都必须履行党员义务,也就必须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因此,如果预备党员有违犯党纪的行为,也应当依照党章和《条例》等党内法规追究其党纪责任。但是,考虑到预备党员不等同于正式党员,不能完全按照对正式党员追究党纪责任的方式来处理预备党员违犯党纪问题,故本条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十二条在党章规定的明确规定的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两种处理处理方式之外,根据监督执纪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践,又增加了对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预备党员可予以批评教育的处理方式。

决定给予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处理的,只能延长一次预备期,且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呈报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批准后作出处理决定。



来源:内蒙古掌上12348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大道20号鹏晖国际大厦23层C、D房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0489号
 
电话:0898-66266170、0898-66266870 传真:
 
 
投诉电话:0898-66266370,联系人:甘小翔